[分享] 我有話說-多元成家,包容多元意見
2013-12-16 01:53 中國時報 【彭蕙仙/資深媒體人】
原文網址:https://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121600373.html
 11月30日我在凱道參加「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的活動。當我將舉著「反修民法972牌子」的照片PO在我的臉書時,一位作家朋友留言說,他與我意見不同,但「佩服公開於臉書的勇氣。」看到「佩服」、看到「勇氣」這兩個辭彙時,我莞爾一笑,不禁有一種「時光倒流」的感覺─我們又回到了某種戒嚴的時期了嗎?
 當許多藝人教授等表達反對「多元成家立法」時,即遭到網友灌爆臉書、甚至惡意辱罵。這意味著公開表達對同性婚姻有不同意見是需要「勇氣」的。台灣不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同運者不是最希望得到社會的公平對待嗎?如果「反對同運」是歧視,那麼,請問:反對「反對同運」是不是同樣也是一種歧視呢?
 台灣並沒有長久基督教信仰的傳統,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與輕視、傷害,其實並不如那些基本教義派國家來的多且廣泛,很多人對同性戀者的態度是「隨便啦」;如今,在文化、傳播、社運圈,支持同運的論述其實早已成為強勢,反而是想要表達不同意見的人要用化名、要隱匿,以至於需要所謂的「勇氣」。
 此外,台灣的基督徒人口只有10%左右,如果社會對「多元家庭」方案有不同想法,恐怕不會只是基督徒這群小眾的意見,這點也請「多元家庭」的鼓吹者多想想。基督徒或會有些執拗的人對同性戀者表露出不友善的態度,這就像任何社會運動中,總有鷹派、鴿派之別是一樣的道理。但同性戀者似乎也可以反省是不是太容易有「受迫害情結」了?
 從2003年開始,每年10月底左右舉行的同志遊行已經舉辦了11屆,而這麼多年來,有不同意見的人從未公開舉辦活動,況且,「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的訴求很清楚的是反對民法972條倉促修法,並非針對同性戀者。
 台灣是個民主的社會,如果支持多元家庭的人可以說服大多數的民眾支持、並且通過修法,那麼即使是意見不同的人也必須遵守。但是在此之前,可否請給有不同意見的人一個不需要特別「勇敢」就可以表達意見的空間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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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後記]
首先,我們要對每位對「家庭議題」感興趣的朋友們說聲「謝謝」。無論您是贊成伴侶盟的論點:「要把家蓋的大一點!不要把人想的那麼壞!」到處分享傳揚理念,這也需要「勇氣」。也感謝贊成下福盟或捍衛民法修改的觀點:「我們所捍衛的是婚姻和家庭,保護的是下一代的成長教育環境。」你們的發聲和意見,以致於被洗版、被扭曲,如作者所言我們非常「佩服」您的「勇氣」。
再來,我們期待這個社會有「多元想法」,無論是贊同、反對或有第三種建議的聲音,都能夠得到尊重和不被歧視與扣帽子。任何的「公民議題」都是在討論中,在不同的意見交換中,取得一個大眾比較能夠接受的版本。在此之前,請給予不同聲音的人群,說話與呼吸的空間。
最後,每個人想在網路、論壇、報紙、媒體、親友中,來去表達對這個議題的看法,這跟政治藍綠有不同立場,我們不需要回到「白色恐怖」的時代,給人貼標籤、洗版與迫害的方式。無論雙方的立場如何,至少我們會鼓勵每個尊重家庭價值的人們這樣做,也給我們的下一代,最好的民主示範。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我們所捍衛的是婚姻和家庭的價值,我們所保護的是下一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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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支持連署阻止增修多元成家草案►► https://goo.gl/OFkO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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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廣告,都有所謂的「專家」「明星」「醫生」來代言,這些代言都沒有問題嗎?這些背書都不會出包嗎?這些支持,是為了支持而支持嗎?有些反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嗎?所謂的證據、報告,都是有利於自己的嗎?反面的論點、觀念,就是種歧視和污衊嗎?
當我們提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兒童權利公約>>說:「凡承認和(或)認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最大的利益』為首要考量。」
許多人開始採用「專家說帖」來抨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國小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為同性婚姻背書,其新政策引述該會一項研究指出,父母的性別取向對兒童的發展並無影響....」
喔~是每個「小兒科醫師」都來背書嗎?還是為了「政治正確」來背書?還是「不背書」就會被稱為「歧視」呢?若是「一項研究」就表示保證沒有問題,那麼我們也來提出「另一項研究」來表示,就「科學數據」的呈現,無論是「男同志」或「女同志」所組成的家庭,是和正向(異性)戀的家庭,無論是親身父母、單親或收養的家庭,孩子在許多面向的比對,是有顯著的差距。
https://www.familystructurestudies.com/outcomes/
信不信由你?若你要反對你還是會找到千百個理由。或許反對這篇研究的人,又會找到一段影片,片中的男主角說:「我被同志傾向的媽媽收養,我如今過的很好,我是異性戀的性向也沒有受到影響。」
然而,不是每段收養的故事,都如電影或影片中的劇情,都是「不受到影響」的。不是有幾段影片說「沒問題」,就表示真的沒問題;也不是幾個明星說減肥藥「有效」,就證明了真的有效。
我們聆聽[孤兒的心聲]︰「我不是你的獎品,更不是你的權利!」我們選擇為「兒童最大的利益」為首要考慮,我們相信「正向性戀」所組成的親生或收養家庭,對孩童成長有最大的利益。
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人口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在同性戀家庭成長的孩子,在「 教育水平、 抑鬱程度、就業狀況、最近曾有自殺念頭、曾被父母/成人愛撫、曾被迫發生性行為、曾被逮捕/拘留、家庭的安全、曾感染性病、抽大麻頻率、進入結婚或同居時有外遇」,都在數據上有顯著的差異。在非「正向性戀」家庭中長大,其選擇「同性傾向」及對「性更開放」(伴侶數),也明顯受到影響收養父母的影響。
研究完整報告內容:https://www.familystructurestudies.com/files/NFSS-summary-20120809.pdf
如同[路仁教授談教育]文章[同性婚姻暨領養法,惡搞還是傑作?]的內文曾分享過:
「你們贊成同性婚姻嗎?」我問了一群學生,有人同意、有人反對。「贊成他們領養小孩嗎?」有人贊同、有人反對。「當你們不得已要送養小孩時,願意送給同性戀伴侶當小孩嗎?」滿場僅兩位同學舉手。
我們看見孩童需要「爸爸媽媽」的愛,因此我們堅持:「兒童的權利,凌駕擁有兒童的權利」。再次重申<<兒童人權宣言>>:「凡承認和(或)認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最大的利益』為首要考量。」也請傾聽<<孤兒的心聲>>:「我不是你的獎品,更不是你的權利!」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我們所捍衛的是婚姻和家庭的價值,我們所保護的是下一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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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分享過志工、老師幫助單親家庭的故事,深深知道「父親」和「母親」的角色,都非常的重要,在孩童成長的過程,需要大人負起責任給予孩子充足的。我們希望看到,台灣不再是高離婚率的代名詞,也能夠讓更多的孩子,能有父母親的照顧,也希望有更多人士---包括有影響力的立委、藝人、醫生、教授,能夠站出來,去幫助台灣有個更健全、穩固的家庭。
分享一個研究報告的新聞,讓每個父親能陪伴孩子,不讓這社會成為「缺乏父親」的世代。
[來自加拿大麥基爾大學的研究:兒童缺少父親 影響腦部發展]
【台灣醒報記者莊瑞萌綜合報導】「缺乏父親」的世代,容易讓兒童行為脫序。加拿大最新研究指出,從小沒有父親陪伴成長的孩子,腦部發展也與正常家庭孩子不一樣。研究者指出,腦部主司決定及解決問題的部位會受到影響,顯示孩子缺乏父親榜樣,不僅在行為上造成影響,也會影響腦部。
加拿大麥基爾大學研究者利用一夫一妻制並一起撫養幼鼠的加州鼠進行實驗,當研究者刻意將幼鼠與父親分離,發現相較成長階段有雙親陪伴的白鼠,單親家庭的幼鼠較容易出現情緒沮喪、反社會行為及社交互動失衡,而且雌鼠特別明顯,除此之外,生活在單親家庭的幼鼠,主司行為、決定與解決問題能力的前額葉皮層(prefrontal cortex)也容易出現畸形。
研究者葛碧表示,「我們觀察到行為異常的白鼠的反應與同樣觀察人類兒童的反應相同,」葛碧說,透過老鼠的實驗能更了解人類的行為。在這次研究中,沒有父親陪伴長大的孩子,出現不良行為、藥物濫用或成績與心理問題的風險都較高。
今年6月,英國「社會正義中心」指出,目前全英國約有100萬名兒童不知父親去向,而沒有父親在家的兒童人數,每年增加約2萬人。美國2010年普查資料也發現,全美約有1500萬名兒童成長過程中只有母親陪伴,許多地區的兒童從出生到長大,身旁一直沒有一位男性成人可以學習或模仿。
新聞原文網址:https://goo.gl/UFuWiK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我們所捍衛的是婚姻和家庭的價值,我們所保護的是下一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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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公約和宣言,僅有「成熟男女的婚姻」以及其所組成的「家庭」,包括「生養兒女」為「婚姻家庭」的「自然結果」,當受國家法律之保障,這是「婚姻」的本質和意義。這不是用「我也要人權」就可以含糊帶過,每個人(無論種族/黨派/性傾向)的「基本人權」都該受到保障,而基本人權並不包括「同性婚姻」,成年人「戀愛」是各人所選擇的生活方式,並無法律之管束,然而要「進入婚姻」就需要照其定義來約束「誰」或「什麼狀態」可以擁有結婚的權利。

許多人一再地拿「兩公約」和「世界人權」來做文章,當仔細探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後,就可以看清楚,全世界近200個國家,是這樣保障「婚姻」與「家庭」的價值,而那些開始承認「同性伴侶/婚姻」的國家和美國各州(如之前文章談到麻州的現況),在社會國家造成什麼樣的撕裂與苦果,往往以逆向歧視、各類霸凌、強迫教育的方式,來使行在傳統男女婚姻、不願兒女接受這樣教育的父母,受到多少的委屈,這絕對非台灣多數人民所期待的。
=======與大家分享關於兩公約與人權宣言的文章=======
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柯志明 2013/10/16
1.此次「法務部開會通知單」(102年9月30日,法律字第10203510820號)所附〈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計畫書〉之「會議目的」明言:「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意見』第78點意見,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婚姻家庭多樣性之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到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因此,國外專家認為未規範同性伴侶組成家庭之權利,是對同性伴侶的歧視,並否定了同性夫婦或同居伴侶的權益保障」,故如何回應此兩公約之國際審查意見,乃此次座談之目的。
本人有關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更完整意見已陳述於2012年4月14日臺北大學戴瑀如教授舉辦「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發言稿,以及2013年8月15日中央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舉辦「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會」之發言稿,請法務部詳參。以下只針對此兩公約之國際審查意見表示個人意見,並簡論同性婚姻應否成為國家積極立法保障之人倫關係與婚姻制度。
2.觀諸兩公約之條文,言及婚姻家庭者,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二十三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然細究此二公約條文,全未明言或隱含應認可婚姻家庭之多樣性,更未明言或隱含應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組成同性家庭之權利。
相反地,兩公約都本諸《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三款而明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顯見其所謂應受社會與國家保護之家庭乃指構成社會之「自然且基本的團體單位」。其中「自然的」尤應被強調,因為能「自然地」發展而形成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乃為能繁衍新人類生命與新家庭的家庭,而唯獨由異性婚姻所形成之家庭有此「自然」形成社會之能力。據此,《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一款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即宣稱享有結婚權利者為成年或年齡達可結婚的「男女」(men and women),完全無指涉有關同性婚姻或家庭之意涵。
正因此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才於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明言於婚姻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更於第二十三條規範公民之婚姻家庭權利後,隨即於第二十四條規範兒童應享有的權利。一樣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之第一款於規範婚姻家庭權利後,第二款隨即規範母親應享有之福利權,以及第三款規範兒童及青少年應享有之權利。顯見,兩公約視胎兒、嬰兒、兒童與青少年為婚姻家庭之「自然」結果,故於規範公民之婚姻家庭權利之後立即規範母親、兒童與青少年應享有之權利,強調社會國家須立法特別對之保護與協助。
顯然,兩公約言及婚姻家庭與新世代(兒童、青少年)之關係是以男女異性婚姻為其基本的思想前提,換言之,其所認可應受保護之婚姻家庭是異性婚姻及其形成的家庭。因此,國際審查意見以為「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婚姻家庭多樣性之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到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實為理所當然,未違兩公約之條文與精神,致於其所謂「未規範同性伴侶組成家庭之權利,是對同性伴侶的歧視,並否定了同性夫婦或同居伴侶的權益保障」則為無根據之論斷,是對兩公約過當詮釋所得之偏頗意見,甚不可取。
因此,據上述兩公約之婚姻家庭條款,我國應立法積極保護協助的是男女異性婚姻,而非「另類」婚姻,因為唯獨異性婚姻有自然形成家庭之能力,且其形成之家庭也才是形成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
3.作為一個人,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應受保障,殆無疑義,但這絶不意味著同性戀者可以重新定義婚姻,更不意味著締結所謂的「同性婚姻」是一種基本人權。其實,「基本人權」之內涵並不明晰,究竟應包含哪些項目尚有爭論,但無論如何「同性婚姻」絕非是理所當然的一項。
況且,即便締結婚姻是基本人權,也不意味著享有此項權利者可任意締結婚約,正如享有言論自由權者不可任意言說一樣,所有基本人權都如此。更重要的是,政治或法律之基本權利基本上是消極權(negative rights),即國家不應以其權力侵犯或干預的權利,至於國家是否有義務積極協助實現則頗有爭議。例如,國家不應干預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表示國家有義務協助人實現其宗教信仰,更不表示所有的宗教信仰都當給予認同。因此,退一萬步說,即便締結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也不表示國家有義務協助人實現此項權利,更何況同性婚姻稱不上基本人權。
現實言之,國家必須立法積極保障與協助的是明顯關乎人性價值或人類福祉之實現的積極權(positive rights),因為這些權利涉及整個國家甚至全人類福祉之實現。但在我看來,同性戀行為與同性婚姻全無關乎人性價值與人類福祉之實現,國家至多消極不干預(我國正是如此),但絶無積極保障與協助之理。不但如此,國家更有責任將之與能實現人性價值與人類福祉的異性婚姻區隔開來,分別對待,因其價值天差地別。
4.就法理而言,婚姻作為婚姻而不是任何一種人倫關係之本性與要素為何?所謂的「同性婚姻」根據什麼可視為婚姻?兩個(甚至多個)同性戀者根據什麼認為他們或她們可構成婚姻關係?至目前為止,我們未曾聽聞任何有力的論證,所聽到的都是「與異性戀一樣,同性戀者相愛想結婚」且「有結婚權利」之類空洞無據的口號與訴求。若人因相愛或想結婚就有權利結婚,則我們能限制誰締結婚約?婚姻又有什麼限制?但婚姻絶非如此。婚姻有其根本限制,不是想要結婚就可結婚。
倘若我國宣稱同性別者可結婚,那麼國家麼就有義務告知人民現有民法親屬篇中有關結婚之種種限制(第980, 983, 985條)之根據為何。既然男與男、女與女可結婚,為何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可結婚?為何父女、母子、兄妹、姊弟、祖孫等等這些近親不可結婚?為何不可與多人結婚?其法理根據為何?因此,除非當前我國政府清楚陳明婚姻之本質與價值,並有力地否定大法官素來對婚姻之理解(釋字第362, 552, 554號解釋文),否則冒然立法承認所謂的「同性婚姻」必將引來我國親屬法之混亂,並進而混亂國人之倫常觀念,而這絶非我國家社會之福。
5.最後,據上所述,本人懇請法務部在涉及變更我國婚姻法之事項上務必保守行事,嚴謹思考,謹言慎行,不應憚於時代新風潮,而屈服於性權利主義者與解放主義者之無根要求,以致於禍延子孫。
[附錄]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第二十四條「一、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二、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三、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二、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三、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原文連結如下:https://blog.sina.com.tw/solitudo/article.php?pbgid=48309&entryid=61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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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走出來」,都有一個「理由與信念」,許多人準備第一次踏上「凱道」,留下歷史的一頁,日後他會跟自己的子孫與朋友說,當年捍衛家庭與婚姻的這一刻,我知道「為了什麼?」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為什麼?」。
我是幾個孩子的爸爸,「多元成家草案」看似有許多美好的初衷及立意,我聽見許多人分享自己的看法,而我又「為什麼要走出來?」,也跟大家分享一路看過來我和太太的「心路歷程」。
我常跟朋友說,這真的是「一個草案」,因為這條修正案有許多「爭議點」在背後。許多人「支持」,可能僅為了其中的一點(如同性可以結婚了),而通盤支持;許多人「反對」,可能也僅聽到幾個字句(如沒有性忠貞),而予以杯葛。關乎「家庭」和「婚姻」意義的根本大法,我們究竟懂多少?背後的信念有是什麼呢?
我關注這個議題,不是一年半載的事情,早在教育部性平會,推動[性別好好教]這三本讓國小學生,會提前接觸使之可能性早熟與性解放之際,我就成了那真愛聯盟推動43萬連署,反對將此類教材進入校園中的一員,也開始注意到同志運動的相關議題。
(台灣真愛聯盟 連署網址https://tulv.tw/)
當許多「尚未有孩子」的年輕族群,在網路上、在公聽會上,大聲的疾呼說:「為什麼我們真心相愛,卻不讓我們結婚?」「為什麼你們不願意保障『弱勢』的需求。」我們也想反問:「為什麼你們不能明白一個做父母的心?為什麼不了解『婚姻與家庭』的意義,不是花錢買一輛車那麼容易就可以得到。」
當兩造的意見有對立時,我也希望您能夠傾聽,我們為何說「不」;也希望以什麼的「基礎」來溝通與對話。
一、我們不要推動修法的這群人(包括立委/伴侶盟/同運人士),以「強制改變」和「貼標籤」的方式,來傷害多數重視「一男一女婚姻價值」的人,這樣的價值是被「民法972條」所保護與規範著。
在人權宣言與兩公約中,很清楚的告訴我們,「婚姻」是一條讓「成熟男女」去建立穩定基礎「家庭」的制度,因此需要法律來規範其權利與義務,而非說結就結、說離就離。在「成熟男女」定義外的任兩個個體,若決定要一起生活,並無法律規範其戀愛和同居的自由,也同樣不適用「婚姻」的規範。
當立委和伴侶盟欲透過修法的方式,將「婚姻」與「收養子女」的權利開放給「所有想結婚的人」,將民法972條中的「男女」改為「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不僅如此,在民法中的「夫妻」將改為「配偶」、「父母」將改為「雙親」、「父母子女」將改為「親子關係」、「祖父母」將改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許有人認為,這只是法律上動而已,我還是會叫「爸媽和爺爺」呀!
雖只改變了「男女」二字,卻改變「婚姻」「家庭」與「親屬(家庭/家族)」的關係與認知。若不認同者,就以「侵犯人權或性別歧視」(就前幾篇文章之論述,結婚權並非侵犯到人權),使不認同修改者,便並以網路霸凌和扣帽子的方式,來加以撻伐,這樣的「民主進步」的表達,是進步了嗎?
透過修法來「強制改變」男女婚姻觀念,透過「網路圍剿」和「貼標籤」的修法,已經傷害許多珍惜婚姻家庭概念的多數人。我有一個朋友開餐廳,當他在餐廳的粉絲頁略微提到此事,就被網友毒舌圍剿、留下「餐廳還要不要開?」等類攻擊性頗強的字眼,對市井小民尚且如此,何況抬面上的公眾人物呢?
當「伴侶盟」端出一個三合一草案版本,幾個立委認為這是「人權爭取」與「性別歧視」的好點子,又有專家、文獻背書,就要「全民買單」接受「伴侶盟」的版本。推動修法的單位不該僅以「專家見解」,而排除了不同的聲音、社會大眾的反應和各類群體接受度,謹慎研議「衝突最少」的解決方案,才是正確的作法。把「意識型態衝突」的問題,丟給民眾去對立攻擊,進而消耗許多社會資源與成本,使某些群體(不同性傾向、家庭觀念、表態的公眾人物、宗教信仰的人)無端成為受飽受議論的對象。
我想這樣的魯莽的作法,並未真正解決問題,反製造更多問題。若為民喉舌的立委如此輕率,真枉費人民一票票的支持。
二、請不要將「性別議題」無限上綱詮釋為「人權議題」,製造另類「白色恐怖」,要學會尊重個人「婚姻與家庭觀」
「人權牌」是在多元成家議題中,支持者不斷出招的方式。當提到「人權」時,會進而擴充到「什麼需求」都可以用「人權」無限上綱、想法不同就等於「歧視」的操作中。從日前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一文中可以看到,當我的人權被無限擴充時,為了不讓我「被歧視」,所以要教育你們大家,不可以歧視我,所以在「學校教育、圖書館、紀念日、醫院、婚紗公司、喜宴飯店、法律名詞.、教堂廟宇、連上廁所..等」,我們可以想的到的一切範疇,都需要「被正名、去歧視」。
若不願意接受「我婚姻權」上的合法,當高舉「人權萬歲」時,我們可能不小心就會「違法」「被告」「罰錢」甚至「被關」。若一表達特定立場,就會受到媒體網路攻擊、甚至進行「人肉搜索」、寫信洗版威嚇,台灣的人們將活在「白色恐怖」中。海外的事件歷歷在目,我們還要重蹈覆轍嗎?
學習尊重每個人各類價值的「接受度」是不同的(連食物的接受度都差異很大,更何況是這具有爭議性的議題),重新思考怎麼傳遞與溝通,而非以外力強迫孩子代學習「性平會」讓家長反彈的教材,才能將真正的「尊重與包容」下一代。
三、謹慎溝通「爭議話題」避免傷害「弱勢群體」,也避免傷害關心此議題的每個人。
而「弱勢牌」,也是支持修法的群提,經常提出的論點
提出「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的團體,是否真屬「弱勢」?或利用某群體的「弱勢」,達成其目的?這個草案版本,真的是「弱勢群體」要的嗎?事實上,有許多人已提出了研究和不同的版本解,提供了法定代理人、財產信託、遺囑設立...等,來提供保障弱勢的觀點。許多「弱勢說」在各界不斷的放大檢視下,已經逐漸不攻自破。
在台灣,對於「LGBT」的性別議題,其資訊早已開放許多,台灣人逐步了解、知道、接受與接納,原來有這樣的族群存在,個人選擇什麼樣的生活,其實,也不會有人去干涉。然而從理解這些族群的存在,到變成「修法攻防」時,更需要讓各個群體,無論您是認同支持與否、無論是多數或少數的一方,都能用理性思考與溝通的方式來表達,好讓台灣的民主自由,能有更多成長的機會與空間。
無論如何,修法爭議已使許多群體(任何性傾向、家庭觀念、表態的公眾人物、宗教信仰的人、被斷章取義的演說),成為各界砲火和言語攻擊對象。我相信沒有人喜歡上新聞當作被炒作與謾罵的對象,許多鄉民在一知半解的狀況下,發出無情的砲火射向不同的人群。還記得郭采潔僅表述幾個字句,也沒確切說明立場就被謾罵、攻訐,連身旁的友人都不放過。
是時候放下「激情直白」的言語、該減少責罵與對立了,我們並非「敵人」要拼個你死我活,一來一往的言語攻防,只會傷害更多「弱勢群體」。這些「若是」可能成為被利用的工具,也因為沒有媒體、政黨的支持,「任何人」在網路上的一句失言或文字,都可能使他變為弱勢,在這個過程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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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讓我們看重「婚姻與家庭、親子關係」的價值,尊重每個人的不同,為來才會有希望
每個人的「個人經歷、性別認知、道德宗教、家庭觀念」,每個人都有其獨特性及差異,然而在「爭取個人權利」及「保護家庭婚姻」的過程中,我們能夠避免:「和你的觀點不同 = 反對你的見解 = 不認同你這個人 = 不尊重你的想法 = 歧視你的價值」,這樣的觀點發生。
網路的世界是虛擬的,回到現實生活中,請想想你我認識的人,有不同「性別認知」、「家庭觀念」、「宗教信仰」的人,這些「真實的朋友」就在你我身邊,或許彼此擁有不同的立場,您和對方也彼此尊重。不過大家都生活在這片土地上,仍要努力為所愛的土地耕耘。
即便通過了民法972條的修改,爭取到了更多「權利與義務」,這就帶給這些「少數」的人群幸福了嗎?聽見部分不贊同修法的同志族群說:「即便法律通過了,我還是得面對自己的家人,得到對方家人的認同,我還是得在我的生活上努力與爭執,還有數萬個在愛滋病掙扎的同志朋友,仍需要和病魔抗爭,怎麼繼續正面積極的,這才是最現實的問題,法律能保障的太有限了。」
當「法律」修改了家庭和婚姻的定義後,正如同歐美許多地區,他們開始明白往往在「失去」後,人們才開始覺得「珍貴」。走進婚姻幾年的時光,深知道「婚姻與家庭」的存在,伴隨著許多的犧牲及代價的,有時候會懷念起一個人自由,卻深知這些努力的背後,是何等寶貴。
我跟太太談到這議題時,這些議題,我們深深覺得,這樣的意識型態衝突,或許在離婚率偏高、少子化嚴重的台灣,是一劑強心針、一帖苦藥、一次教育大眾的機會,好讓人們對「婚姻與家庭」的價值再次找回來,也開啟了新的民主自由的新頁,學習更平和、理性的溝通方式。
我們不要等到那一天,等到像法國或歐美國家,一再走上街頭,才得辛苦努力的去挽回,所珍視的「婚姻與家庭」。11月30日下午,我們會帶孩子和家人,一起走在凱達格蘭大道,勇敢表達信念,讓孩子學習參與難得的公民運動。希望各位「大朋友」,能「熱情地參與討論」,而不要「激情地攻擊爭論」。選擇「走出來」與「連署」,並非完全「認同或不認同」誰的理念,重要的是我相信「持守這些信念所帶來的幸福」,而「真正的幸福,是真正可以打動人心的」。
上面是我的參與「走上凱道」的心情故事與看見,過了10年後,您我回顧起當年為何上凱道,來捍衛民法972條時,我們都能對兒孫有個故事可以述說,因這樣使如何使我們更看重家庭和婚姻的價值。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不為別人,為了自己的「為什麼」而站出來
這是我的立場,如果您也認同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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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師敘述增修民法972條與多元成家草案~

台灣近幾年常被民粹搞得一事無成甚至自我毀滅。解嚴後就發執照給百多台電視台,以至電視及新聞水平每況愈下;為了教改,就同意成立百多間大學,以至畢業等於失業;一有高鐵,沿途的縣巿都要求有高鐵站,以至達不到原先省時高速的期望。
「多元成家法案」也一樣。在成熟的美國及歐洲都還只是少數州或少數國家頂多承認同性兩人婚姻的同時,且在國際人權公約及法庭都說只承認兩人異性婚姻並不違反人權的同時,我們獨領風騷,又要同性婚姻權,又要伴侶權,又要非典型家屬權。我們再次盲目的認為自由開放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是幸福的萬靈丹。我們短視的忽略到,若用支持「多元成家法案」者的「身體自主權」邏輯,將來還應繼續推動三人以上婚姻權或伴侶權、兄弟或(若承諾不生育的話)兄妹或父女的婚姻權或伴侶權、小孩的婚姻權或伴侶權、無性關係的婚姻權或伴侶權、甚至人跟獸的婚姻權或伴侶權•••等。
前些日子自由主義者才批評婚姻裏的通姦罪及不可單方離婚等規定是違反「身體自主權」的。現在何苦以人權之名試圖把同性戀者推向「違反人權的枷鎖」?
有人說我們不該用法律歧視同性戀者。但那一條法律不「歧視」某些人?「Every rule divides the world.」如訂定18歲才能結婚,就必然歧視17歲以下的人;若訂定婚姻裏只能有兩個人,就必然歧視三人以上同時相愛的人;若訂定小學只教中文台語及英文,就必然歧視以其他語言為母語的人;若規定全國汽車開在馬路的右邊,就必然歧視習慣開在左邊的人如英國日本人等。換個角度想,每個人都有權進入兩人異性婚姻關係怎會不平等?
另外Rule Utilitarianism的思維就提醒我們規範的價值。這也是為何Hayek曾說:不管你要在馬路左邊開車或右邊開車只要大家都開在同一邊。得諾貝爾獎的Coase Theorem也提醒我們權力及財產首重清楚定義,才能極大化效益。「多元成家法案」把我們對婚姻、伴侶及家屬的觀念弄得亂七八糟而且未來還必須繼續改,實在看不出對我們社會有什麼意義或效益。
絕對自由主義推動者可能是當今世上最不負責任的一群人。他們明知人類社會不該也不可沒有道德規範,卻不管後果的想盡辦法破壞現有道德規範又不同時證明自己所提的另類思維較有意義或較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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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走出來捍衛我們家庭
活動時間:11/30(六)下午 2:00 開始, 5:00 結束。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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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僅僅只是「兩情相悅」就夠了嗎?在浪漫隆重的「婚禮」結束後,相信進入婚姻的每對夫妻都會同意,「婚姻生活」絕非好萊塢電影所演的如此浪漫,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功課需要學習。包括: 「兩個家族的結合、兩人性格的調適、衝突的解決與溝通、生養孩子與教育問題、時間作息與家事分工…等」。

在學校沒教過的婚姻功課,雖然在「原生家庭」已耳濡目染,仍需再步入婚姻後「被迫」去濃縮學習,要逐一克服這些困難,似乎有不那麼容易。難怪許多人在體會「相愛容易相處難」後,選擇了離婚一途,許多各類的家庭和婚姻問題,在台灣似乎成為一種「常態」,被讓台灣也「被迫」去接受。
我們難道不能有「解藥」嗎?我們無法脫離「惡性循環」嗎?我們可以有新的「開始」嗎?
進入婚姻幾年後,我們有了兩個孩子,也陪伴十餘對情侶走過「婚前輔導」之路,我們深知自己的不足,因此持續針對「婚姻與情感」的領域不斷地學習。即便我並非「專家學者」的背景,也很肯定的知道,若增修了「民法972條」及相關法律後,會對產生國家社會多大的衝擊。
想要增修「民法972條」的這個群體(或背後支持組織),無論是「伴侶盟、自由主義者、性別平等相關組織、某些立委」...等提出增修的「草案陣營」,若我們今天出道題目:「若完全按照貴陣營的方式,該如何建構婚姻與家庭的制度?」按照這些「專家、學者、律師、政客、爭取權利者」的作法,去給國家社會一個「Total Solution」,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先論「伴侶盟」說:「我們的理想就是『要通姦除罪』,我們公告上的『答客問』寫的很清楚---『在理念上絕對支持廢除通姦罪…,因此我們將多元家庭身份關係合法視為優先議程,行有餘力才能投入廢除通姦罪的行列。』婚外的性怎能算是『罪』?怎能限制『性』呢?就是要『性解放』。」
https://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伴侶盟公告/答客問
再看「自由主義」:「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我就是想要『自由』,既不傷天、又不害理,為何用『法律』攔阻我,去做我想要做的事情?『多P』若大家都有意願?我們多P干你屁事,讓我們『修法』多P、廢除性忠貞吧!『娛樂性用藥』有什麼不對?又不是要你『嗑藥』,量也在安全範圍內,況且國外『大麻』合法的國家也不少,讓我們『提案』開放『娛樂性用藥』吧!」
後談「性別平等委員會」:「要怎麼教『性』這個議題?基本上只有『性解放』三個字。從日前被抨擊在學校播放類似A片情節的電影--『青春水漾』,到被許多家長、學界、社會抗議的『性別好好教』內容,都期待學習並超越西方,將性的探索與解放,向下教育到「國小年齡層。
https://www.nownews.com/n/2013/11/01/1008162
再論「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什麼叫做『性別平等』?原則上就是『同志運動』。從該協會網站『倡議發聲』這幾年的活動看來,並不看『兩性』怎麼在權利和義務上平等,近兩年論點集中再談『同志議題』,藉此透過『教育』達成其目的對下一代,灌輸『沒有共識』的概念。」
https://www.tgeea.org.tw/voice.php
最後再觀察「某些立委」:「立法委員『為民喉舌、立法修法』本為其職權範圍,照顧『弱勢族群』也屬應當。不過委員們,提醒尊貴的您是『選民』一票票選出來的,我們也相信立法的本意自然是『良善』的,不過為了附和支持、交換利益、不細咎法案的連署,是正確的嗎?政策不當『尊重民意』嗎?不需『符合國情』嗎?『照抄』西方部分國家就是『進步』嗎?」
我不禁要請委員們謹慎思考、切莫誤判情勢。我們不希望「換個政黨(位置)、換個腦袋、換了法令」。「政黨或許可以輪替,誰可以告訴我:『家人、家庭與婚姻的定義,可以一直輪替嗎?』」請不要用「人民的家」當作「政治的籌碼」,將國家、社會、家庭通通賠進去。
上述的「草案陣營」,讓我試著貴陣營所提供的「未來藍圖」:
通姦可以除罪化,忠貞無聊該解放。
我要自由誰管我?嗑藥多P我主張。
同志運動最重要,性別平等放兩旁。
為民喉舌本應當,改變家庭又怎樣?
推動修法若擋我,扣帽歧視又何妨?
若是他日能變法,你知台灣變何狀?
我選擇「捍衛民法972」,我們可以在今日就做出正確的抉擇來!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台灣未來的家庭婚姻藍圖,由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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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反對同性婚姻?
很簡單的思考可以從"為什麼不能亂倫?"談起
表兄妹也是真心相愛,為何不能結婚?
很簡單,因為亂倫有很高的機率會造成畸型小孩誕生。
法律為了保障小孩的權利,也避免未來進一步造成社會負擔
因此立法阻止。
同理,為何不能同性婚姻? 
因為小孩在3-5歲有個性別認同期,試想一個小孩叫女生爸爸會不會造成他心理認同錯亂??
說真的,T再怎麼MAN,一定也有一些男性特質跟思考方式是女性無法模仿的
(這就是為什麼常聽人家說,T比較了解女生的原因。
因為T雖然有外向陽剛的表現 ,但內在思考模式仍是比較接近女孩子
由此可知,T在怎麼像男人,在心理與行為上仍然不可能與一個男人一樣 ,T當然也無法完全取代家庭中爸爸的角色)
而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會從父母身上不斷學到不同優點跟思考模式,進而建立其人格特質。
甚至是未來與情人的相處,家庭經營之道也都是小孩從父母身上模仿學習而來。
而這也是為何有統計研究說明,自小生長在氣氛和諧家庭的小孩,未來所建立家庭越有可能氣氛融洽的原因。
因此在提供小孩照護教育這點上,同性家庭相對上是較不足的。
或許你會說,不是每對同性戀家庭都會借精生子或領養小孩。
但我必須說的是,同性婚姻一旦通過,法律就會保障他的領養權,甚至借精生子等等目前法律不允許的制度都會一併保障。
因此為了小孩的權益,我們反對同性婚姻!!!
說真的,婚姻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建立穩定健全家庭,使其可以照護下一代
不然,你要財產繼承等等權利,根本不需要結婚,寫張聲明約定就有法律效益了。
而單單要互相照護也根本不須結婚,現行交往就可以互相照護了。
甚至依據醫療法規定,緊急手術同意書"關係人"身分就可簽,也不須結婚
(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社工、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員))
兒童心理學知識補充
(一)性別認同期:在2歲半以前的小孩大都不會回答「你是小男孩還是小女孩?」這個問題,到了3歲以後就會回答,但是還不了解每個人非男即女的狀況。然後慢慢到6歲以後會了解男女的不同,性別是不能改變的,這就是性別認同發展的過程。
(二)性別分化期:一旦確認自己的性別後,每個人就會開始學習或做出屬於自己性別的事情
相關參考資料:
一. I'm Gay and I Oppose Same-Sex Marriage
美國茶黨聯合創辦人Doug Mainwaring,以自身曾收養孩子的經驗主張:「孩子需要從一父一母那裡才能接受到健康的愛,這是同性婚姻做不到的。婚姻不應該為了成人的情慾與私欲,而漠視孩子的需要與權利。」 
道格在文中提到,自己身為男同志,深信每個人的存在都有目的與價值,但是他堅決反對「同性婚姻」。
https://www.thepublicdiscourse.com/2013/03/9432/

孤兒的需要是必須首先被滿足的,我們必須清清楚楚的肯定︰每個孤兒都要有爸爸和媽媽。
這是「需要」和「想要」的分別。 
孤兒「需要」爸爸和媽媽。 同志「想要」小孩。 
在「需要」和「想要」之間,我留待你選擇。 
領養兒童服務是為了贈送一個嬰兒給沒有孩子的人嗎?
BY法藉越南裔孤兒Benoît Talleu
https://www.iquest.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4246&Pid=1&Version=0&Cid=74&Charset=big5_hkscs
三 .
當家拿大2005年通過同性婚姻後,至今對社會的影響
1.承認「同性婚姻」、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瓦解、「性別界限」被拆除後,傳統婚姻的「數目限制」亦開始被挑戰
2. 順著人權法中「性傾向」平等的精神,有國會議員更提出要將「心理性別身分」(Gender Identity)與「心理性別表達」(Gender Expression)放入加拿大人權法及刑事法之中的C-279號法案。導致男人可以入女廁,引發一連串社會問題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8000&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論捍衛民法972,堅持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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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制度 多人家屬篇詳解:https://youtu.be/uXT-jBBbK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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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照顧弱勢孩童機構中的老師,我想跟大家分享一對兄弟的故事,這是來到我們機構的兩兄弟,分別是四年級強壯的哥哥與二年級可愛的弟弟,他們的父母都因為犯案而進到監獄,兩兄弟便經由學校老師介紹到我們機構,我們幫助弱勢孩童進行免費的課後輔導,使他們能有更好的學習、及健全的品格。

第一次來到機構的時後,我望著兄弟倆生澀的神情,可以感受到忐忑不安的情緒,在辦公室,我與他們兩兄弟進行第一次的導師面談。身為老師的我,渴望我的學生可以在這裡,跨越所有外在與人為的弱勢,能勇敢的開始夢想、也勇敢的完成夢想。
那天,我問了兩兄弟說:「如果,你們擁有所有的資源,你們沒有絲毫缺乏,你們有能力、有錢,甚麼都有,你們想要完成甚麼夢想?」約五秒後,哥哥看著我低聲地說:「其實我好想爸爸媽媽,我想要有爸爸帶我們出去玩跟打籃球,還有媽媽可以在家裡照顧我。」這時候辦公室的空氣瞬間凝結,弟弟也凝視著地板靜默無聲。
我的心也頓時沉了下來,多年的導師面談經驗,已聽過許多不容易故事,在面對眼前這一對活生生的生命,從他們口中道出內心深處的渴望,是他們童年的遺憾時,我的眼淚便無力從我眼角挽回,這對寶貝孩子渴望擁有一個有爸爸和媽媽的家、都渴望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單位,幫助孩子能夠健康的成長,是我心中的熱情與使命。
這就是為甚麼當「多元成家法案」被提出來時,我會站出來反對,正因為這群孩子的不幸,讓我想要守護更多的孩子。無論什麼原因而失去父母照顧的孩子,他們的心中,仍渴望能在一個能滿足他們真正需要的家庭裡成長。
孩子的心中,爸爸有爸爸不可取代的地位,媽媽有媽媽不可取代的地位,唯他們內心渴望的是,這樣一個完整的家---擁有爸爸和媽媽的家。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守護孩子心中渴望的家,自己的爸爸、自己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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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去德國一趟,發現德國是一個極度「尊重人權」的國家,德國政府認為人民有權利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不過他們尊重人權到我無法理解的地步,在德國「吸毒」是合法的,不過「販毒」是要受到嚴厲制裁,因為德國政府認為吸毒並不會影響到他人(我心裡不禁OS,這是真的嗎?)。所以,警察就算看到你吸毒,他也無法拘捕你。

這樣的人權是我們想要的嗎?當有人說:「我有我的人權,其他人都不可以反對,反對我就是對我人權的侵犯。」所以,所有人都要默許不出聲嗎?我們不能有不同的聲音嗎?

若把「德國經驗」也搬到台灣來,今天台灣政府也要通過「吸毒除罪化」,相信大多數的人都會反對,有人會說我們侵犯他人的人權嗎(販毒和毒犯可能會)?雖然,他們也有他們的人權,我們卻不會讓吸毒除罪化。那為何今天我們認為「修改民法972條」,會侵犯我們對家庭的權益和價值,而我們想要表達我們的想法時,就有人卻「指責」你我正侵犯他人的人權?
當有人用「自己的自由」並「高舉人權」的旗號,好像拿著聖旨一樣,要我們所有人都要閉嘴時,試問我們的言論、思想自由又在哪裡?一個關乎國家、民族、社會、家庭、婚姻和「每一個人」的議題,難道不能讓每個人「沒有恐懼」的自由發聲來討論嗎?
您是否像許多人一樣,看到伴侶盟打著「人權」的旗號,大張旗鼓的要推動修法時,就因為「人權」二字而後退,不敢表達您的意見的呢?或者和他們一起指責我們侵犯人權呢?
那麼有一天,當「吸毒除罪時」您要站在哪一方呢?當「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要合法時,您要站在哪一方呢?當「換妻合法化」,您要站在哪一邊?你若你反對上述任一項法案,你是否也侵犯他人的人權呢?台灣應該不是「其他國家」的法律都需要「照單全收」吧?所以,請不要打著人權的旗幟來指責我們與您的想法不同,是侵犯到你們的權益,我們只是不想民法972條被修改。
(2005年加拿大法院判決「換妻俱樂部」是合法的https://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51227114548)
最近看到不同的藝人、政界人物,不約而同的對這個議題發表了看法。支持修法的族群,和反對修法的意見是「不同」的。為何我們只看到「不同意修法」的「不同」,其臉書和網頁被侮辱、謾罵、不理性的聲音擠爆呢?
若您和我一樣捍衛家庭的價值,請你不要害怕人權團體的壓力,請您大聲的表達您的意見,因為您的意見是寶貴的是有價值的,而「民法972條」是保護你我家庭價值的最後一條防線,為了你我的孩子有健康成長的環境,請勇敢的為我們所珍視的價值站出來吧!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人權!人權!多少貼標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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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三、兩句就提歧視
其實我不懂同性運動者為什麼三、兩句就提歧視~
我不懂同性運動者為什麼三、兩句就要提出那要禁止單親家庭、離婚家庭有小孩~
這樣的攻擊人人都見到,難道說人人平等的價值建立在社會的動蕩嘛?建立在性的解放嗎?
台灣的價值觀均貧了嗎?現在是"文化大革命"嗎?已經很差的社會持續使他亂下去嗎?
我愛我的家園,所以不要他斷垣殘壁!國破家亡!
我愛殘障人士所以我努力關懷他們!也為他們做事祈求願他們平安!
我愛單親孩子~願他們得以擁有我所沒有的!所以我努力教育!
我愛正常家庭出生的孩子!要他們尊重,更是教育他們愛!
我愛青少年雖然充滿了,疑惑與血氣,但那是發展的過程,沒經過如此怎會成人呢?
我愛社會新鮮人,因為熱情有活力的人生,要在乎的是你人生有夢想與實踐計劃嗎?
我愛社會人士,因為人生就是不間斷的付出!去實踐一個希望!
我愛老人因為他總有往事值得回位!而且經歷經驗是能令你身歷其境的!
我愛同志因為他們非常可愛,也很關心周遭的人,我親愛的同志朋友們多麼希望你們能讓我們愛你!
我愛任何的弱勢!只要有能力就伸出手獻出愛!
請別把歧視掛在口中!
我愛我的家園所以我~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別讓下一代為性所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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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愛,為承諾而存在。
父母的愛,為責任而不斷。

孩子們需要父母堅定的愛,
在變動與不確定的環境中,讓他們有安全感。

我不用每天想,有沒有爸爸會永遠愛我?
有沒有媽媽會不離開我?
我不要,不知道爸爸、媽媽是誰,
我知道我擁有的是一個,愛我的爸爸、疼我的媽媽
擁有權利的大人們,
請讓孩子安定健康的長大好嗎?
11/30(六) 邀請您一起出發到台北,凱達格蘭大道。
下午2:00~5:00 PM,一起守護我們的家園。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請給予孩子們有承諾和責任的愛
這是我的立場,如果您也認同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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